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德行学分制是实现德育目标的必要保证,是以学分的形式规范学生德行评价体系,融德育内容、德育手段和德育载体于一体,按照思想品德、行为表现、职业技能等分项内容及其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全面了解和衡量学生的思想品德及行为表现,并将德行考评的结果与学生的奖惩挂钩。
第二条 德行学分是学生在学制内,必须取得的分值,是考核学生是否毕业的主要指标之一,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毕业鉴定、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每学期的德行分,作为学校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个人、先进集体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德行学分,期末随学生素质报告册向家长公布。
第五条 本条例适合我校学历制学生。
第二章 学生德育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 学生学期德行学分基础分为60分。班主任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日常表现,适当加减分,分值不超过10分。
第七条 学生毕业时德行学分计入总成绩,平均学期德行分低于60分,推迟颁发毕业证。
第八条 德行学分的组成: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部分组成。学期得分低于80分不参加校内评优。
第三章 学生德行学分制考评的实施及流程
第九条 德育学分制领导小组的构成:
1、学校成立德行学分制领导小组,具体由学生处、团委负责,教务处、工会宣传科、总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执行(加减分由交学生处、团委执行);
2、教学系成立领导小组,由系书记牵头,系部主任配合,指导本系各班级的考评工作,并做好月度的讲评、总结;
3、各班级应在班主任的领导、指导下,建立学生考评小组(包括考评员、监督员,考评小组成员由班干部、学生代表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的考核,考核结果当天公布,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在每周的班会上,对上周的执行情况进行讲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过程管理,保障考评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
第十条 德行学分的考评原则上采用平时记载、周末小计、月末汇总、期末累积的办法,突出评价的客观性、形成性和发展性。
1、学校相关部门若对学生进行加减分,应将加减分的具体情况及分值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下发至各系部。
2、各系收到学生处出具的加减分细则,应及时反馈给班主任,对相应学生进行加减分。
3、各班应落实专人负责记录考核情况,由班长、团支书、纪律委员、各科课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考评、监督小组,并明确职责义务。
4、各班主任每个月应将班级德行学分制情况汇总交至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转学,德行学分的考评亦自然中断,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生德行学分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加分项目及分值:
1、班级表现方面:
(1)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加1-3分。
(2)长期帮助班级问题学生改正效果良好,进步较大加1-5分。
(3)拾金不昧者,情况属实,具有良好影响,受到学校或系部表彰加2-5分。
(4)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分值1-3分。
2、宿舍表现方面:
在学校组织的宿舍评比活动中,受到表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2-6分。
3、活动表现:
获得相关活动表彰的学生,按级别、等次可酌情加分。(系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学校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学校以上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4、技能比赛和学习表现:
(1)参加技能比赛的学生,按获奖级别、名次酌情加分。(系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学校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3分,三等奖10分;市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8分,三等奖16分。参加省赛、国赛者,在市级的基础上,每个档次再加5分);
(2)参加系部以上单位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的学生,按级别、名次酌情加分。(系级一、二、三奖分别加4、3、2分;学校级加6、5、4分;市级分别加10、8、6分)
(3)学习进步奖。(学期排名进步5名以上者加2分,进步10名以上者加4分)
5、“三创”活动:
参加系以上单位组织的创新、创意、创业大赛者,加3分,获得名次按一、二、三等奖给予加分(系级按10、8、5分;学校级按15、13、10分;市级按20、18、16分。参加省赛、国赛者,在市级的基础上,每个档次再加5分)
6、文明风采活动:
参加系以上单位组织的文明风采大赛者,加2分,获得名次按一、二、三等奖给予加分(系级按6、4、2分;学校级按10、8、6分;市级按15、13、10分。参加省赛、国赛者,在市级的基础上,每个档次再加5分);
7、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实践表现: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志愿者服务者,按校内2分∕次、校外4分/次加分。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者,加4分,获得表彰者,按学校级5分、市级10分、省级15分、国家级20分进行加分。所有成员按志愿服务活动最后考核计算,不累计。
8、参加社团活动表现:
参加社团或第二课堂每个社团、每学期加3分;
9、劳动表现:
(1)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根据实际表现,可酌情加1分/次。
(2)参加值周劳动,经用人单位考核,优秀者加3分,良好者加1分。
10、积极参加学校学生会、团委工作者,经考核合格以上者,酌情加2-5分。
11、其他方面:
(1)学期内被评为优秀个人,按系级4分、学校级6分、市级10分、省级15分进行加分。
(2)宣传报道突出者,在校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文章,对提高学校声誉有良好影响,加3-5分/篇。
第十三条 扣分项目及分值:
对达不到学校的各项纪律要求,不能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分别按下列标准扣分:
1、出勤方面:
(1)迟到、早退,0.5分/次。
(2)旷课2分/课时(早操、自习课、大型集体活动等按上课执行)。
(3)事假,按学校的管理规定,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含周日下午电话请假,特殊事情除外,班主任认定落实)2分/课时。
(4)病假,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延期按旷课处理。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值日,扣1分/次。
2、仪容仪表方面:
(1)发型,发色、着装不符合学校规定,经教育未能达到要求,限期内不整改, 1分/天。
(2)未按规定佩戴胸卡,0.5分/次。
3、课堂纪律方面(由任课教师操作执行):
(1)上课期间看无关的书籍、报刊等,做与本课内容无关的事情,扣1分/次。
(2)上课时间说笑、打闹、睡觉、玩手机、听音乐,不听劝阻,不服管教,扣2分/次。
(3)扰乱教学秩序,大声喧哗,影响他人,造成一定影响,扣5-10分/次。
(4)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扣5-10分/次。
4、文明行为方面:
(1)在校期间,或在学校各部门组织的活动中,喧哗、起哄、制造混乱,不服从管理,扣1-5分/次。
(2)不服从管理,不尊重老师,出言不逊,冲撞老师,扣5-10分/次。
(3)冲撞门岗,视情节扣2-5分。
(4)有不诚实守信行为,经认定属实,扣3分/次。
5、违纪行为方面:
按照我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警告扣10分,记过扣20分,留校察看扣30分。
6、公物、卫生及环境方面:
损坏公共设施、学校公物,照价赔偿并酌情扣1-10分/次;情节严重,按学生违纪处理。
7、其他方面:
有其他不文明行为,如抽烟、喝酒、打架、敲诈、偷窃、翻越围墙、夜不归宿等,视情节酌情扣2-5分/次。情节严重的按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德行学分结果处理方面:
1、学期内德行表现突出者,学期末按一定比例评选德育标兵;
2、学期内德行学分不及格者,将组织参加学习班,加强教育,促其反省,并向家长通报。连续三个学期不及格者,将缓发毕业证,并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期内没有任何加分的学生,视为不求进步者,不参加任何评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实行过程中以补充规定形式加以完善。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3、本办法参照我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