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2、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3、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4、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7、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8、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或对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9、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国家安监总局加强安全中介机构管理“双五条规定”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
2、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3、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
(二)、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2、不准伪造安全评价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出具假证件和其他虚假证明资料。
3、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评价项目。
4、不准在安全评价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不得超资质规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5、不准转让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在多家机构重复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