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原湖南暮云经济开发区招商服务局局长柳某违规公务接待问题。2020年10月8日中午,柳某在接待园区部分企业负责人过程中违规提供超标准公务接待,8人用餐共计消费5828元,人均消费728.5元。为掩盖超标准接待事实,柳某安排用餐酒楼拆分开具7张发票,通过虚构接待7家企业的方式将餐费在单位报销。2021年5月,柳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2】河北省水利厅移民迁建办公室主任、时任省脱贫成效核查验收评估工作第九组常务副组长李某某等人接受超标准接待问题。2017年1月7日至10日,由李某某带队一行7人对吴桥县脱贫成效进行核查验收期间,接受吴桥县委办公室确定的258元每人每天用餐标准的公务接待,超过了当地100元每人每天的接待用餐标准。其间,每餐均由5至10名县领导和县直单位负责人轮流陪同用餐,超过了规定的陪餐人数。餐中还存在提供香烟和高档菜肴问题。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吴桥县委书记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吴桥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袁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超标准接待人员受到相应处理。有关人员退赔了超标准费用。
违纪违法认定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问题是公务接待中的不正之风,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长期以来,一些党员干部总有这样的感觉: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若不好好招待一下,不多敬几杯酒,让客人吃好住好,于“礼”不合。这种“礼”文化,让干部非常尴尬却又无可奈何。这个“礼”是真“礼”吗?自古君子之交淡如水,舍小利而成大义。以“礼”之名胡塞乱花公帑,属于望文生义曲解“礼”,表面热情好客,实则虚情假意,相互利用,借吃喝玩乐来满足一己之私。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工作中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的问题长期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加上享乐主义思想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用公款超标准接待、超范围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地区和部门是抓一阵就好一些,过后又反弹,问题仍然存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廉洁自律,不要只顾面子不顾里子,严格按照国内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开展接待工作。凡搞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被接待人员对超标准接待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对明示或者暗示他人提供超标准接待,或者接受他人提供超标准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认定违纪违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超标准、超范围提供公务接待行为的,需要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所谓“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顶风违纪、有禁不止,超出接待标准,接待范围较大、次数较多,或者提供明令禁止不允许提供的菜肴、高档酒水,搞豪华宴请,挥霍浪费公款较多,在党员干部和群众中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等等。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执纪执法实践中,对明示或者暗示他人提供超标准接待,或者自愿接受他人提供超标准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违反其他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执纪执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超标准、超范围提供公务接待行为违纪违法与非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即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如果行为人虽然提供的接待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的问题,但接待费用由其私人支付,不是用公款,则不构成该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接待单位转嫁接待费用,则构成违纪违法。所谓“转嫁接待费用”,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将本属于本单位本部门的不正当接待费用,由下属单位、企业或者管理服务的其他单位、企业支出。转嫁接待费用的目的是逃避监督,掩盖公款大吃大喝,违反了廉洁纪律和财经管理法规。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层层传导压力,各地公款接待、公款吃喝整体形势大为好转,但仍有少数单位或部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并不断翻新费用报销“招式”,利用财务管理漏洞隐瞒转嫁吃喝费用。特别是一些部门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摊派”接待费用,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一些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资源配置推荐权、项目审批权、招投标权、资金拨付权等诸多权力,在宴请时常常把一些企业老板一起叫来聚会,美其名曰加强联系,实则是让这些企业老板买单,为了和这些部门搞好关系,一些企业老板也往往在聚会时抢着买单。“不吃公款吃老板”,仍然是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风;有的则以考察为名,将公务接待直接安排在企业中。这些隐匿和转嫁接待费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有的还为权钱交易埋下了伏笔。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管住吃喝之嘴,切莫挖空心思隐匿转嫁公务接待公款吃喝费用,防止以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最终窟窿难补,纪法难逃,追悔莫及。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