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收集、整理有关教学方面的信息,使教学评估活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我校现有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学校成立了教学督导室,全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一条  教学督导总则
教学督导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评估。教学督导工作将在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织
1、教学督导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主任和专、兼职督导人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2、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需要或专业设置情况,督导人员将分别代表几个教学专业系(部)在教学督导室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
    1、教学督导人员的条件: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知教改动态,关心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对教学工作有一定的调研、分析、总结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教学督导人员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长教育教学经历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中选聘。教学督导人员由教学督导室推荐,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教学督导人员由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职责
1、制定每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2、学习、研究上级有关教学文件,掌握政策和教改动态,分析形势,研讨问题,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3、指导教师自查、自律,深入教学第一线,全面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
4、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
5、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教学人员和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认定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和教学责任事故;
7、参与对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教学业务考核;
8、总结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对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开展校际督导工作交流;
9、对薄弱课和薄弱教师进行重点专题督导;
10、通过听课、察看教学现场、教学环境、实习场地、抽查学生作业、调阅教师教学材料、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分析考试试卷、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教学督导活动;
11、教学督导人员的听课等活动,一般应由2人或2人以上的教学督导人员参加。教学督导员也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业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参加听课,被邀请听课人员发表的意见,可视同教学督导员意见;
12、教学督导室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人员工作例会,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明 确下一步工作要求;
13、教学督导人员的各项教学督导活动都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记载,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及时送交教学督导室。
第五条  其它
1、学校给予教学督导人员中的退休教师相应的工作报酬。
2、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学督导室。
3、本条例从2005.9.26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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