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干部职工收受礼金礼品上交登记管理办法

学校干部职工收受礼金礼品上交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礼金礼品管理,保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省局《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品上交登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学校干部职工上交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金银制品、工艺品、收藏品、烟酒等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礼品)的登记管理。一般应指定两人分别负责礼金礼品的收交登记和保管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严禁接受其教育管理和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严禁利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学生实习就业和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学校组织的慰问)。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受礼人必须在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礼品,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向受礼人出具《礼金礼品上交凭证》(见附1)。

第五条  对礼金礼品的处理,由学校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礼金礼品处理审批表》(见附2)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按第六条规定处理,并填写《礼金礼品登记册》(见附3)。登记上交情况每半年向省局纪检监察室报告一次。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教职工上交的礼金礼品实行集中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收交的礼金礼品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现金(含外币)一律交财劳科,由财劳科汇总后上缴“510”廉政账户;

(二)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登记入账后,可留学校使用;

(三)购物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及金银制品、收藏品等贵重物品委托省局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七条  学校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收受礼金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不是共产党员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支部、各部门领导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学校干部职工收受礼金礼品上交登记管理办法及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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